更多“《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误办理、误运送、误交付、票货分离等,属于行包轻微损失。……”相关的问题
第1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损失分为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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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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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损失分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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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由于铁路行车原因造成的行包损失,属非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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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因自然灾害超过运到期限造成的包裹腐坏,属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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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列车行李员发现行包损失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必要时向所属客运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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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损失调查和赔偿材料由处理单位自结案的次年1月1日起,保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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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凡是行包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超过运到期限()仍未到达时,也应编制行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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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鲜活、食品、活动物等易腐烂变质及死亡等不易长期保管的物品可先行及时处理,不得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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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记录加盖行包损失处理专用章和带有编制人所属单位名称的人名章后生效,非系统打印或有涂改的行包记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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