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资实物折价出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第1题
A、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要求甲以其从合伙企业中的收益清偿
D、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4题
A、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B、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C、用人单位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向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D、以上说法都错误
第6题
A、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Ⅱ、Ⅳ
D、Ⅰ、Ⅲ、Ⅳ
第7题
A、2018年1月1日
B、2019年1月10日
C、2019年1月25日
D、2019年2月10日
第10题
A、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
B、个人取得的国债转让所得
C、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用企业资金进行个人消费部分
D、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获得的股息、红利
E、个人合伙企业的自有利润